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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家庭|婚姻法对房产权的判定如何影响女性
2022-09-18

婚姻法律的变更经常能够引起社会公众的讨论,而这一问题也不仅仅是法学的规范性议题,更牵涉到性别、家庭、阶层地位等社会学议题。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解决了几个重要的财产问题。首先,婚前购买的不动产,如家庭住宅,在离婚时将属于产权人(通常是买房者)所有。这甚至适用于买方在婚前支付首付,但贷款在婚姻期间共同支付的情况。第二,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第三,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该住房在离婚时属于父母。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生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上述变化除了最后一点被删除之外,前两点被完全保留。耶鲁大学社会学系助理教授臧晓露指出,2011年的司法解释尽管看似性别中立,实际上却可能强化性别不平等以及婚姻中女性的弱势地位。这一观点在她的实证研究中得到验证。利用来自2010、2012、2014和 2016年中国家庭追踪调查(China Family Panel Studies, CFPS)中对22541个个体的80162次观察数据,臧晓露采用双重差分(difference-in-difference)的方法,比较了房产证上只有丈夫姓名的家庭中的配偶,与拥有同等住房所有权地位的配偶的幸福感差异。研究发现,

在2011年,70%左右的中国家庭只有丈夫或丈夫父母的名字在房产证上,妻子或妻子父母的名字很少出现在房产证上,这种家庭被臧晓露称为“典型中国家庭”。在短期内,2011年《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导致了典型中国家庭中的女性幸福感的下降。数据也显示了离婚率的降低,这可能意味着女性不得不更倾向于维持不幸福的婚姻。同时,男性的幸福感也并未增加,这可能是由于他们仍不确定法律调整带来的结果,或者受到其妻子幸福感降低的影响。法律变更对房产证上只有妻子或其父母名字的男性没有产生显著影响。相较而言,法律的变更立刻对受教育程度与丈夫相当的女性的幸福感产生了短期负面影响,但对受教育程度低于丈夫的女性则影响不显著。同时,可能由于本身离婚意愿不高,法律变更对有孩子的女性的影响也显著低于没有孩子的女性。长期来看,法律变更对女性幸福感的不利影响有所减弱。数据发现,这可能是因为夫妻双方为了减弱法律变更的影响,对房产所有权作出了相应调整。

截至2016年,大约30%的典型中国家庭将房产证上的名字改成了孩子的名字,而只有9%的家庭将妻子的名字加在了房产证上,3%的家庭将房产证上的名字改成了妻子的名字。尽管如此,女性仍然要付出更多的家务劳动时间,并且大部分女性经由这种适应策略也仍未获得房产,而是更多地将房产转移给孩子。因此,在中国社会文化传统、性别期待的背景下,2011年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实际上与此前的两次《婚姻法》司法解释(2001、2003)对保护女性权利的追求背道而驰。臧晓露认为,决策者在制定公共政策时,应当充分考虑家庭内部的性别不平等状况对其实施效果的影响。上述研究结果于2020年1月发表于《婚姻与家庭杂志》(Journal of Marriage and Family)。近日,澎湃新闻()就这一研究采访了臧晓露,以下内容根据采访实录整理。

澎湃新闻:为什么会研究家庭内部的物权变化与夫妻双方福祉的关联?为什么特别关注了2011年的《婚姻法》司法解释?

臧晓露:我一直在做中国的家庭与健康的研究,经常会有一些关于性别平等的课题,也会比较关注国内相关的公共政策。根据世界经济论坛每年发布的《全球性别差距报告》(Global Gender Gap Report),大部分国家在经济发展越来越好的时候,性别不平等的分值一般都会降低,但是近十年内,这一数值在中国是升高的。为什么现在国内经济水平越来越高,但是在性别平等上却未能实现相应的进步?中国妇联分别在2000年和2010年进行过妇女社会地位调查,问受访者是否同意“男主外女主内”的观点,结果发现

不论男女,与2000年相比,2010年时同意“男主外女主内”的比例都有所升高,即使是女性自己也觉得应该是“男主外女主内”。这一结果与西方的经验非常不一样,所以我非常感兴趣,想进一步了解公共政策对国内男女的性别观念发挥了什么样的作用。